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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聚光灯下的重庆一中院,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又一新高地?(下)

黄小莺 企业专利观察 2022-11-06

作者:黄莺


上篇摘要:11月4日,英国高等法院审理了OPPO提出的请求法院中止在英国审理诺基亚与OPPO一案,原因是OPPO在中国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提出了裁决全球FRAND费率的诉讼请求,并且认为中国是更适合的裁决地,如果两地并行审理,将有可能出现不可调和的结果。英国法院则在引用了诸多既往案例的基础上,给出了英国法院拥有本案连接点的理由,最终驳回了OPPO的请求。随着此次判决书的公开,OPPO与诺基亚一案的背景和走向更加清晰,重庆一中院也首次走向了前台,甚至在未来一年将会成为全球SEP和FRAND治理被屡次提及的地方,这是中国地方法院在SEP和FRAND规则治理方面,已经在全球打出名声的深圳中院、武汉中院、福州中院、南京中院等之后的又一家新的诉讼审理地,至于是不是会成为有一家全球诉讼优选地,还需要看OPPO v 诺基亚一案的未来走向,但是从英国高等法院Hacon法院的此次裁决中,还是给予了重庆一中院以足够尊重,以下是有关此次判决中对重庆一中院涉及问题的看法和对本案其他方面的意见。


01  重庆法院是否会解决交叉许可的问题?

所谓交叉许可,就是诺基亚与OPPO在谈判许可费时,需要将诺基亚的专利价值,与OPPO的专利价值进行一个评估,根据交叉许可后的抵消的计算OPPO要为诺基亚付费多少(因为诺基亚拳头比较大)。

而交叉许可中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恐怕就是OPPO专利组合价值的评估,应该如何计算。OPPO近年来不仅申请数量一直保持在高位,而且大举收购很多SEP专利,从中兴、从朗帛,还有一些国外企业。因此OPPO自己应该认为能用来交叉的专利不少,但是诺基亚是不是这么看,恐怕未必,这也是双方谈不拢的一点。OPPO律师在给法庭的陈述中写道:

“由于谈判涉及交叉授权,因此应平等地考虑和反映OPPO标准必要专利的合理价值。然而,在整个谈判过程中,诺基亚向OPPO提出的建议并没有反映出他们对OPPO标准必要专利价值的合理承认。

另外就是诺基亚近年来的衰落,实际上拥有的专利组合价值也应该重新评估,估计OPPO对此也提出了质疑。双方都不认为自己专利组合价值低,对方专利组合价值高,于是只有找法院评一评了。

对于这一点,诺基亚在回复英国高等法院中认为,重庆法院可以裁决全球FRAND费率,但是在这一点交叉许可方面,可能并不能解决:

"诺基亚辩称,在设定费率的诉讼中,重庆法院既不会就诺基亚向被告索要的FRAND交叉许可的条款达成和解,也不会就诺基亚SEPs下的FRAND许可在适当扣除交叉许可证下的专利许可费率达成和解。"

但是诺基亚的说法实际上在另一份由OPPO委托的上海代理机构的证词中已有体现:

“30. 正如上文所解释,我知道”重庆诉讼“的原告人的意图是,重庆法院将为全球许可设定FRAND的许可条件。我还注意到,被告基亚也可以通过在重庆诉讼中提出反诉的方式,对OPPO的专利组合申请全球交叉许可。我注意到,如果诺基亚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修改其主张,明确提出这一点。”

Hacon法官也承认了这一点,所以这一回合似乎对诺基亚而言并不有利。


02  重庆法院是否会降低专利许可费率?

这里存在一个西方世界的担忧,根据以往中国法院裁决出来的费率,往往被西方世界认为过低,如果当中国法院具有裁决全球费率的权力后,这种“低费率”是否会影响西方世界的利益。

这里面就存在权利人和实施人的一对矛盾,权利人总是希望在全球找到一个能裁决更高费率的地方,而实施人则是希望在能够裁决低费率的地方获得裁决,这是各自利益所使然。

决定中,OPPO提到了2018年在英国高等法院在Coversant v 华为一案中,法官的观点:

“[63]中国专利的……FRAND专利许可费率一直低于世界其他地区,这无疑是因为中国认为这符合中国人民的当前需要。这并不是一个无法按照另一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伸张正义的问题。然而,低得多的专利许可费率解释了为什么Coversant不同意被告的‘让步’。全球投资组合的所有者都不会自愿接受确定的FRAND许可,因为在该组合中,适用的费率将低于世界其他地区。

Hacon法官认为,OPPO引用之前英国法院的这段话,目的在于最后一句,想要表达的是中国裁定的费率是被英国法官暗示可以应用到世界其他地区的。

但是很快,Hacon法官又引用了OPPO上海代理机构的证言来反驳了这一说法:

“(A)中国法院承认,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可能适用不同的专利许可费。华为 v Conversant一案中,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专家证据说中国手机市场在市场环境、竞争动态、新产品开发速度等方面与国外不同,直接将发达国家的总许可费率应用于中国是不合适的。”

OPPO这种前后看似“矛盾”的操作,其实显示出了中国头部企业在专利许可费率上当前面临的尴尬问题

以2019年南京中院在华为 v Conversant一案裁决的费率为例,Coversant主张的费率与南京中院最后判决的费率之间相差悬殊,根据联德律所陆哲、赵启杉在有关该案的研究文章对比显示,多模2G/3G/4G南京中院裁定费率是0.0018%,与Coversant主张的0.130%相差72倍。

来源:联德律所官网

这个费率对于当时还处于专利许可费净支出的华为来讲,确实不错啊,至少可以少缴不少专利费

但是这个账如果换到2021年3月之后,当华为官宣5G许可费标准,意味着华为正式从净被许可人一方转向专利权人一方后,恐怕连华为自己都要重新算一算。会不会因为之前以被许可人一方的利益希望尽力压低专利许可费率,会影响到身份转变后,制定向别人收取专利许可费率的定价。

结果一定会是这样的,这也是华为5G许可费定在不超过2.5美元的又一重要因素,即使他拥有公认的5G SEP最多的专利,但是收费与国外几个巨头相比,确实最低的,这也算是当初华为在逼迫西方权利人压低专利许可费率的后遗症之一吧。

华为和OPPO遇到的问题反映到国家层面就是,真的是希望中国企业永远做被许可人么?如果是这样的,那中国法院就拼命压低许可费率就好了,国内企业一定会一直受益。但是,如果有一天,像华为一样的中国企业,从被许可人转为许可人,麻烦就来了,你想收高一点的专利费率,都很困难,因为之前你在法院振振有词的陈述应该收多低多低的费率才是合理的,此时就会变成你高收费的最好“耳光”。

所以,中国法院要想做好全球诉讼优选地,要有独立的思考,不应被企业短期利益所“绑架”。但是这一点上,无论中国的学界和法界,研究的都不够,这是硬伤。

再升华一下,2035年当再次实现知识产权强国时,有没有想好,那时依然是被许可人的知识产权强国,还是已经有了一批许可人的知识产权强国?


03  根据中国法律实施的制裁

专利许可谈判最终诉诸法庭,从权利人一方,最希望获得法院的禁令和强制执行,这才有动力迫使许可谈判早日达成,如果没有法院的强制,可能这种谈判的拖延会一直进行下去。

Hacon法官在判决中也谈到了中国法律制裁的情形。在诺基亚看来,重庆法院的裁决只能是“咨询性”的,但是代理OPPO一方的律师出具的证言则显示:

“7.为了澄清,情况如下:
(B)然而,在该争议中的裁定不是咨询性的,如果当事各方不遵守,可以强制执行。
(C)如任何一方拒绝服从中国法院的决定,则另一方可向法院提出呈请。法院对是否违规者处以罚款或至多15天的司法拘留管理人员(如法人、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有充分酌处权。此外,根据中国法律,拒绝执行法院的裁决也可能构成刑事6犯罪。
(D)截至目前,中国法院并没有就不遵守FRAND费率决定而判处刑罚。
(E)中国法院极有可能认为违约方在双方随后的任何法律程序中都是不诚实的一方。……。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与中国有效裁决相抵触的决定。
8.因此,如果重庆法院作出有效裁决后,诺基亚不提出根据重庆法院规定的全球FRAND条件颁发许可证,则重庆法院可以处惩罚,包括罚款或扣押负责任的管理人员。
可以看出,OPPO在中国的诉讼并没有外国谈判中常用的要求“禁令”,这与诺基亚中国市场极度萎缩有或许有很大关系,所以只能拿不遵守中国法院裁定,就抓你管理人员“吓唬吓唬”了。

04  法官对双方争论的观点

OPPO认为,不应允许SEP所有者选择最适合他们的FRAND条款的管辖范围。

这一点,在上面“重庆法院是否会降低专利许可费率”中有过描述,这是权利人和实施人之间的一个矛盾,一方希望找到可裁判最大FRAND费率的地方,一方希望在可以FRAND裁判最小费率的地方做裁定。

Hacon法官认为,这是当前SEP所有者和实施者就全球许可证问题解决并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并引用最高法院的评述,一个可能的解决办法是建立一个国际公认的法庭,专利权人和实施者必须将争端提交法庭。但是在国际上商定解决全球许可证替代机制之前,国家法院必须处理目前的情况。

此外,Hacon法官对诺基亚提出的英国法院在处理FRAND案件方面比重庆法院有更多的经验的论点,并不认同。他提到,到目前为止,在英国也只有一个FRAND的审判。

这同样是给予重庆法院很大的尊重。


05  结语

从英国高等法院公布的内容来看,信息量还是足够大的,不仅对双方争执的焦点更加明确了,而且引出了对不同国家司法机关的观点。

我想从另外一个方面做一个小结,就是OPPO v 诺基亚苹果 v 爱立信是当前这一领域中最引人关注的两起案件,但是从目前披露出来的诉讼信息来看,这两起诉讼还是两个层级或是箱体的诉讼,这也和企业所在的位置和商业环节相关。

对于OPPO来讲,在商言商,解决费率多少是最重要的问题,虽然肩负着带领中国企业抗击西方权利人的重任,但是能走多远从目前的诉讼请求中也可以大致看出来。

而对于苹果来讲,则是跳出了和OPPO一样的箱体,站在另一个箱体和爱立信进行对抗挑战的是爱立信整体收费模式的根基问题,其中就包括了收费基准是最小可售单元,许可人要逐一评估专利,被许可人有权利进行选择等一系列破除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以往不平等的情况。当然,这种斗争是最难打的,有时甚至需要一个行业整体发力才可以松动固有的根基。

所以,对于法院来讲,当陈胜、吴广揭竿而起后,一定要站在更高的高度去看待全球SEP和FRAND治理问题,而只有在这些关键问题上,打出中国法院令人信服的大案和裁定标准,才是奠定中国法院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高地的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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